对于任何利用虚假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哈尔滨市将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包括:

  • 取消虚假提取前的公积金提取资格;
  • 冻结虚假提取涉及的公积金账户;
  • 追回虚假提取的公积金,并处以相当于提取金额5%至30%的罚款;
  • 将违法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影响个人贷款、就业等事项。
## 构成虚假提取公积金行为的情形

构成虚假提取公积金行为的情形,主要包括:

  • 提供虚假购房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 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提取公积金;
  • 使用非自住房产提取公积金;
  • 重复提取公积金。
## 举报虚假提取公积金行为的途径

市民如发现疑似虚假提取公积金的行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 拨打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电话:0451-84612345;
  • 通过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进行在线举报;
  • 向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纪检监察部门实名举报。
## 被举报的虚假提取行为处理流程

对于被举报的虚假提取公积金行为,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1. 受理举报,核实举报信息;
  2. 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真相;
  3. 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4. 执行处理决定,追回虚假提取的公积金,并处以相应罚款;
  5. 公开处理结果,以儆效尤。
  6. ## 如何预防虚假提取公积金行为

    为预防虚假提取公积金行为,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议市民注意以下事项:

    • 合规使用公积金,避免投机取巧;
    • 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防止被盗用;
    • 了解公积金提取政策,避免上当受骗;
    • 积极举报虚假提取公积金行为,维护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公正。

    • 哈房公委发〔2018〕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严厉打击和惩戒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虚假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和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8日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变造、伪造证明,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设立虚假讼诉案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隐瞒相关事实等手段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中心视情节轻重,有权采取下列行为:

      1.将个人名单录入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记入失信个人名单,记录期限为5年,记录信息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同时将该住房公积金账户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2.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3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3.逾期仍不退回的,将失信个人信息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部门诚信系统信息共享,实行联合惩戒。

      4.将个人失信行为书面通知失信个人所在单位。

      5.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市政务信息平台和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失信个人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