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将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以外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方式,在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提供劳务的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参保方式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服务平台自行参保;二是通过本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参保。

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在法定待遇享受期内,可按照失业保险暂行条例规定享受失业津贴、就业培训补贴、失业创业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本人上年度月均收入的0.5%,其中50%由个人缴纳,50%由财政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www.12333.gov.cn)、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门户网站查询个人参保信息。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经办机构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进行审核,坚持“四不”原则,即: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由参保地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失业补助金,申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领时间不得超过2020年12月。

(二)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得办理异地转迁申领。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