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调整

根据通知,惠州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进行了调整。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上限调整为月平均工资标准的3倍。缴存限额调整为月平均工资标准的12倍。

缴存基数调整

2016年度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惠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即2016年1月1日起,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1310元/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惠州市月平均工资标准的3倍,即2016年1月1日起,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4645元/月。

缴存限额调整

2016年度缴存限额调整为惠州市月平均工资标准的12倍,即2016年1月1日起,缴存限额调整为55740元/年。

用人单位缴存比例

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仍然执行5%的比例。

个人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比例仍然在5%至12%之间自主选择。

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所有已开户并正常缴存(按月、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均应在2016年4月至8月底前完成全体在职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的调整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全年工资总额(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数。在一个汇缴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月缴存金额=月缴存基数X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X个人缴存比例。

职工缴存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2016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限额。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

2016汇缴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最商月缴存基数为17601元(即惠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市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867元的3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为4224元,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以上述限额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_1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五、有关事项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和比例调整分别需提供以下资料至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或银行网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