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取消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取消将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

身份证办理要件注意事项

取消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后,申请人提取和贷款时,应当提供原件,经工作人员查验后退还申请人。

申请贷款不受影响

取消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后,申请人办理贷款业务时,仍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具体材料要求以公积金中心最新规定为准。

网上办理渠道

申请人可通过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办理相关业务,无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信息保密

取消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后,为确保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公积金中心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于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仅用于业务办理,绝不会泄露或挪作他用。

咨询渠道

如有疑问,可拨打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热线:0317-2303366或登录官方网站:http://www.czgjj.com.cn/进行咨询。


沧金管字〔2018〕37号

各管理部(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冀建金〔2018〕6号)要求,为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缴存职工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不再作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个人业务的要件。

二、各管理部(分中心)在受理相关个人业务时,不再要求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各管理部(分中心)提供身份证明复印服务,不得收取缴存职工费用。

三、各管理部(分中心)要在业务大厅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牌、公告栏予以明示。

四、简化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工作将纳入2018年全市业务工作考核内容,市管理中心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