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具有公务员身份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身份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按照上一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除以本单位参保人数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收入。

机关事业单位按参保人员征收基数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按征收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部门委托代扣代缴方式征收。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向其职工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统一汇缴至指定银行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计算滞纳金。滞纳金按应缴纳保险费的万分之五计算,按日计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情况进行稽核。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参保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分明、数据共享、高效便捷、安全规范的原则,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深圳市可自行制定本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办法。

三、征收程序

(一)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或者注销等登记手续。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为单位办理缴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