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控高保低”缴存标准是指在设定缴存上限和下限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上限防止高收入者缴存过多,下限保证低收入者缴存适当比例,从而实现收支平衡、减轻企业负担的目的。

答:枣庄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为每月29,864元(含个人与单位缴存部分)。超过上限的部分,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

答:枣庄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为每月664元(含个人与单位缴存部分)。低于下限的部分,按下限执行。

答: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个人缴存5%,单位缴存5%。按照“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个人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最高不得高于5%;单位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最高不得高于5%。

答: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可以减轻企业缴存负担,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答: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可以保证低收入职工缴存适当比例的住房公积金,为其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同时,也限制了高收入职工过度缴存,有助于促进缴存制度的公平性。

答:可以通过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支付宝、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包括缴存金额、余额等。


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及枣庄市统计局2018年统计年报公布的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对我市2019年度住房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予以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5853元/月。最低不低于省政府鲁政字【2018】80号文件公布的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市中区、滕州市为1730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550元/月。

二、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根据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上述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3804.72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1902.36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市中区、滕州市173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86.5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55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77.5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