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保费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参加大病保险

定点医院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成为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中,所有三级医院和有能力收治大病患者的二级医院均为大病保险定点医院

费用标准

职工大病保险年报销限额为40万元,个人自付费用起付线为1万元,超出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报销;居民大病保险年报销限额为15万元,个人自付费用起付线为2000元,超出2000元以上部分按照85%比例报销

参保手续

无须办理参保手续,凡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均参加大病保险。大病患者只需在定点医院治疗并符合相关报销条件即可按规定报销

报销流程

大病患者出院后,经定点医院大病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并书面通知患者后,持相关资料(身份证、大病保险申请表、诊断证明书、全部医疗费用清单、住院记录、病历等材料原件)到参保地医保中心(或委托的第三方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时间

参保人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手续的时间为出院后3个月内。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报销权利

报销资料

大病患者办理报销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参保登记表、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保险申请表、诊断证明书、全部医疗费用清单、住院记录、病历等材料原件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5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4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政策

(一)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全市自2017年起统一建立和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筹,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政策、统一经办流程。保障对象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职工和退休人员。2017年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保障范围为职工年度内使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规定的特效药品(以下简称特药)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保障标准为起付标准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含2万元)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