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社发〔2018〕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自治区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