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新缴存基数从何时开始执行?

缴存比例是否可以按月调整?

缴存比例提高后,每月缴存金额会增加多少?

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后,对公积金贷款有什么影响?

职工自主选择缴存比例后,单位可以干预吗?

调整后缴存基数达不到要求,会有什么后果?


青住金发〔2019〕4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9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2710元。

2019年度各(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中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为1868.33元,即墨区为1797.5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1692.5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不得超过2725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分别为93元,即墨区分别为9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为85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