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调整的通知

1. 调整对象

省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建国前老工人。

2. 调整原则

在保障现有退休待遇基础上,适当提高建国前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向重点照顾对象倾斜,有效调动老同志的尊老敬老积极性。

3. 调整标准

对月基本养老金在省定最低标准(城镇618元,农村477元)以上、低于1200元的建国前老工人,提高100元;对月基本养老金达到或超过1200元的建国前老工人,提高50元。对确有困难的,可酌情提高。

4. 开始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5. 经费保障

由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在工资总额中提取的养老保险金支付。

6. 具体实施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摸底排查,准确发放调整后的退休待遇。

7. 温馨提示

对故意造假申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处理。


鲁人社发<2019>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个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适当增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

二、调整标准

抗日战争时期以及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

本次增加的待遇,作为计发1至3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增加的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分别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