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3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2013年6月30日前已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管理,并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9%。

2、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9%。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在原生活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9%。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9%。

三、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五、相关数据口径

1、2012年扬州市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689元,适用时间自2013年7月1日起。

2、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适用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3、扬州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9.32岁,适用时间自2013年7月1日起。

4、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同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