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的通知

政策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居民个人和符合相关规定的非居民个人。可享有税收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包括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税收优惠标准

符合条件的个人缴纳商业健康保险费用的实际支出,按年度在3600元扣除限额内予以税前扣除。具体扣除标准根据个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扣除方式

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个人所得税扣除信息。纳税人可通过手机APP、网上办税服务厅等方式进行申报。

推广时间

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

本次政策的推广旨在进一步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鼓励纳税人通过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自身健康。本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完善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健康产业发展。

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关于适用对象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