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简介

新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该制度旨在保障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的连续性,确保其退休后能够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该制度规定,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合并计算,以保障其累积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从而确保其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不受影响。

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业时,应及时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原参保地社保缴费凭证等。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会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新参保地,并对其缴费记录进行合并计算。

转移接续后如何计算养老金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其养老金的计算将根据其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所在地区政策等因素确定。其中,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参保人员在所有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以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的缴费基数为准,养老金待遇则按照新参保地的政策计算。

转移接续会影响养老金待遇吗

一般情况下,转移接续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只要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累计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得到保障,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就不会受到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过程中存在断缴或缴费不足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其养老金待遇的计算。

异地就业人员如何保障养老保险权益

异地就业人员应及时关注户籍所在地和就业所在地的养老保险政策,妥善处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事宜。建议参保人员在异地就业后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咨询相关政策,并根据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确保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连续性和养老金待遇的保障。


社保咨询: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是什么?

根据《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

由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而且养老金的多少与缴费年限长短相联系,多缴一年,多得一个百分点的基础养老金,因此,缴费年限对于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至关重要。为此,本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实现了省级统筹。因此,本条所称“统筹地区”,就是省级行政区,“跨统筹地区就业”,就是指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目标。本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督促各地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同时积极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待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后,就不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问题了。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同时按照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但在实践操作中,一些地区对流动就业人员在原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予承认,造成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为了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9]66号文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并按照规定转移资金,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根据该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