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包括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出现纳税困难、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发放,企业不欠缴职工公积金,没有转移、注销、吊销等情形。企业缓缴的社保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从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共4个月。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缓缴2020年3月至6月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金额

企业缓缴的社保费应不低于本企业缓缴期内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80%。缓缴社保费的具体金额由企业自主确定,在缓缴范围内即可。企业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缓缴金额,确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到影响。

缓缴申请

企业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020年3月至申请月职工实际工资总额清单、企业职工汇总清单等。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缓缴还款

企业缓缴的社保费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足额缴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缓缴的社保费,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

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缓缴社保费期间,职工个人账户仍然正常记账,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企业不得以缓缴社保费为由拖欠职工工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缓缴社保费不影响企业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切实助推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现就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减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企业。

二、困难企业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需要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向统筹地区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缓缴的险种、金额和期限等,并提供与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的有效缴费担保材料。

四、地税机关受理缓缴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意见反馈,地税机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的答复。

五、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企业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核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间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应提前结束缓缴。

六、缓缴期间,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流动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相关手续。

七、各地应建立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的政策跟踪,确保降本举措顺利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地税等部门做好困难企业的具体认定工作。

八、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对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操作流程进行细化。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的台账记录。

九、建立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情况月报制度,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明确专人负责。每月3日前,各省辖市负责按附表要求将市区及所辖县(市)上月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情况汇总上报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