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黑龙江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2015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按照2014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29322元的5.5%,即1612.71元/月进行调整。其中,基本养老金调整1164.79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调整447.92元/月。本次调整增加了退休人员养老金约37.6亿元。

调整后的养老金领取标准

职工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本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1%+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享受养老金的条件

凡年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55周岁、女45周岁),并具有缴费15年以上(含15年)的,方可按月领取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享受最低养老金的条件

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为469元/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退休人员享受最低养老金: 1、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2、在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的,且退休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4、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

养老金调整的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包括: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因工致残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按国家规定暂停缴费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

养老金调整的增发时间

本次养老金调整增加的部分,自2015年1月起按月发放。


一、调整时间及范围

从2015年1月1日起,为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倾斜调整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群体给予适当倾斜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

3、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月。

4、在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一类地区每人再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5元/月。

5、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列支渠道

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几点要求

(一)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网上调整。省社保局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启动并按规定予以发放。

(二)未进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信息平台的大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农垦总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社保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和省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自行调整。

(三)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待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