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形式

举报有奖,具体奖励形式为:对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的,按违法金额的1%至10%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举报贪污、挪用、侵占、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按追回社会保险基金数额的5%至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微信、信访等渠道举报。举报中心咨询电话:022-23346079。信函寄送地址:天津市红桥区解放北路42号。电子邮件:tjsbwfx@126.com。微信号:tjsbwfx。信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解放北路42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举报内容

举报的内容应当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事实、证据和相关线索,以及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中心将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处理程序

举报中心收到举报后,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对经核实属实的举报,举报中心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举报奖励发放

举报奖励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后发放。举报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奖励发放给举报人。举报人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举报中心发放奖励。

保护举报人

举报中心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因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举报中心将依法严肃查处,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一、为什么要制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为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二、举报人可对哪些事项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人可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单位协同个人、其他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虚构、隐瞒事实、违反相关规定、协议,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协同单位、个人或其他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与单位、个人串通,默许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