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内容含义
该通知印发了《湖州市港澳台同胞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旨在为湖州市港澳台同胞提供住房保障。
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在湖州市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包括派遣来湖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以及自主创业、投资兴业的港澳台同胞。
账户开立
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同胞可凭身份证明及就业证明,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基数和比例
缴存基数为港澳台同胞上年度在湖州市取得的税前收入,缴存比例为5%至12%,由个人和单位协商确定。
提取条件
港澳台同胞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原购公有住房购房款;支付房租等。
贷款申请
公积金缴存满一定年限且符合贷款条件的港澳台同胞,可向指定贷款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相关咨询
港澳台同胞可拨打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或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了解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政策规定。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
现将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州市关于港澳台同胞建立公积金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1日
湖州市关于港澳台同胞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的精神,结合湖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制度实施范围
在湖州市区域范围内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相关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具体政策内容
(一)缴存业务
1.个人住房公积金开户、封存、托管等具体业务流程按照本市职工缴存方式办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实行与本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2.原已在本市区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转入;离开本市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转出。
(二)提取业务
1.住房公积金缴存后,如发生购房、租房等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