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9〕1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大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扶持力度

(一)支持创业企业健康发展。围绕打造“双创”升级版,鼓励各地区和高校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平台(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以及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其他各类载体),各地区要根据入孵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带动就业成效、扶持登记失业人员创业效果给予一定奖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创业孵化平台可根据在孵企业需要和自身运营特点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对认定的市A级、AA级、AAA级创业孵化平台,分别给予每年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30号)精神,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中小微企业债券融资予以补贴,对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对地方性金融组织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予以奖励。鼓励发展科技金融,对小贷公司向科技创新企业发放贷款给予奖励,对融资担保公司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给予奖励和代偿损失补偿。(市金融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工信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