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补贴 发放对象

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为单位,为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职工和省、市地下党组织,省级以上(含省级)群团组织、金融机构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人民团体市级以上分支机构、认定的社会团体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含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 金额标准

按照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际数额标准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实际缴费标准补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缴费标准补贴。企业在职职工,按企业在职职工实际缴费标准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发放方式

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由社保中心直接发放到职工或退休人员个人社保缴费账户;企业在职职工,由社保中心发放到企业,再由企业统一发放到职工个人社保缴费账户。按月发放,每季度末集中处理一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发放对象

民间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公开招聘并用于提供公益服务的在我市居住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我市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补贴 金额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负担50%、县级区级财政负担30%、省级公益性岗位财政补贴资金负担20%。

公益性岗位补贴 发放方式

对民间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由社保中心按月发放到机构基本账户。机构再按月将岗位补贴发放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个人工资账户。按月发放,每季度末集中处理一次。


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特别困难人员就业或落实托底政策安排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就业特别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特别困难人员是指我市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1)参加过失业保险(含视同)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或夫妻双失业人员);(2)参加过失业保险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3)参加过失业保险(含视同)的有扶养或赡养责任的困难单亲家庭失业人员;(4)参加过失业保险(含视同)的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简称“ 4050 ” 人员);(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市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1)残疾人;(2)城乡居民低保家庭;(3)连续失业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