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的通知》(白政发〔2019〕2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白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如下:城镇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上限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白山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确定。

比例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如下:单位缴存比例为5%,职工缴存比例为5%。其中,缴存基数按本市规定确定的最低、最高缴存基数确定。

职工缴存

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和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每月缴存额度为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乘以5%的金额,单位每月缴存额度为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乘以5%的金额。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最低缴存基数的,按最低缴存基数缴存;职工月工资收入高于最高缴存基数的,按最高缴存基数缴存。

单位缴存

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义务人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给予配合。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应补缴数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免缴情形

下列情形单位不需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减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减免缴存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减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减免缴存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白山金管发〔2018〕5号)要求,现将2019年度缴存单位年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白山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

二、调整时间

自2019年1月21日开始,于2019年3月31日结束。

各单位应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2019年度单位年审、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单位年审、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工作未办理完结的,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暂缓办理其他公积金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计算方法

(一)缴存基数确定。

1.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度工资总额÷12)。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2.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201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49号)文件,白山市201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749元。

2019年缴存基数上限:11687.25元(即:白山市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95.75元的3倍)。

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201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后,对已按11687.25元核定缴存基数但2018年月平均工资高于11687.25元的职工,重新进行基数调整,并从2019年1月1日起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