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实施方案》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单位0.5%,个人0.5%。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实施方案》的规定,为保障生育妇女的权益和促进生育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调整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有哪些变化?

生育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未发生变化,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会有所变化吗?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未发生变化,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后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会有变化?

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合理使用。

相关政策的咨询渠道有哪些?

如有疑问或需要咨询,可拨打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515-88277901。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盐人社发〔2018〕24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我市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和《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33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