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7月1日起执行

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实施细则已经出台,将于7月1日起执行。该细则明确了组合贷款的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具体规定。

申请条件

申请组合贷款的职工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且申请贷款时未拥有其他住房。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家庭住房总价款的80%,且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的总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借款人家庭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低于总贷款额度的20%;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总贷款额度的80%。

贷款利率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还款方式

组合贷款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年限,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年限不得超过30年。


株金管委办〔2019〕1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大力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刚需和改善性住房的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与中心签订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总称,是向同一借款人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发放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组合。

第三条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株洲行政区域内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和回收。银行为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及回收。

第四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由银行承担。

第五条管理中心、银行应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中心“最多跑一次”办理流程、资料收件、办结时限等规定,确保借款人办理组合贷款“只进一张门、最多跑一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在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时(不含自建房二手交易),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金额不足以满足其购房需求的,可同时在管理中心指定的管理部申请组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