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的5%-12%。具体缴存额度由缴存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5%。

缴存期限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不超过30年。缴存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随时终止或暂停缴存。终止缴存后,缴存人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余额。

使用条件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建房贷款本息。缴存满5年且已支付12个月以上贷款本息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60%。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人资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决定。

贷款期限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应与借款人的年龄、还款能力等因素相适应。

提取条件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可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建房贷款本息;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户口迁出本市;满足其他特定条件。

提取金额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缴存人账户余额。提取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再次提取的,应当间隔一定期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昭通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依法保障广大城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实现“住有所居”美好生活目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云建金函〔2018〕7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去库存稳增长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昭通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昭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昭通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不分本市和外市户籍,凡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就业并有合法收入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大学生村官、村两委(社区)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坚持个人自愿、分类缴存、依规使用的原则。

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