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贷额度为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0倍至12倍,具体以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最高贷款额度的相关规定为准。

执行武汉市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内的(含5年),利率为基准利率;贷款期限超过5年的,利率上浮10%。

原则上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超过65周岁。

主要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借款人应提供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抵押,也可提供其他符合规定的担保。

主要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也可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还款,无需支付违约金。

1. 具有武汉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稳定工作且提供合法有效居住证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2.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3. 具有稳定的还款能力;4. 满足公积金缴存要求;5. 符合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1. 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2. 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申请后,对借款人的资格、担保等进行审查;3. 借款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贷款材料;4. 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5. 贷款发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地区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新建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具备预(现)售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新建房贷款”),是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缴存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借款人申请新建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负责新建房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受托银行负责借款人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初审、贷款复审、合同签订、抵押落实、贷款发放、贷款归还、贷后管理等日常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

凡在武汉地区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可以申请新建房贷款。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