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缴纳税费税收抵免政策

纳税人按照规定计提保险保障基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保险保障基金征缴管理

保险保障基金征收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保险公司申报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已计提未缴纳保障基金的税收处理

对于保险公司已计提未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其补缴的保险保障基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保险保障基金缴纳税费抵免申报

纳税人按照规定计提保险保障基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保险保障基金缴纳税费抵免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税收征管的具体事项

保险保障基金缴纳税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征管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保险保障基金缴纳税费抵免的监督和检查

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的保险保障基金缴纳税费抵免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虚假申报骗取税收抵免的,依法从严处理。


经国务院批准,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三、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四、除第二条外,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二条自2015年1月1日起至金融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