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组织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重要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等。信息披露方式包括年报、季报、临时报告、定期信息更新等。

信息披露频率和时效性

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信息。年报自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披露;季报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临时报告应当自发生重大事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披露;定期信息更新应当每月更新。

信息披露平台

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在保监会指定的平台披露信息,同时可在自身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同步披露。保监会指定的平台主要包括全国保险业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中国证券报等。

信息披露内容

相互保险组织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业务概要、投资情况、风险评估、偿付能力评估、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等方面。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披露。

内幕信息管理

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防止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信息包括:影响公司股价或债券价格的重大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信誉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等。

信息披露违规处理

相互保险组织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保监会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暂停或撤销业务许可等。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规范相互保险组织信息披露行为,增强经营管理透明度,充分保障会员及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现将相互保险组织信息披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组织治理信息;

(二)经营管理信息;

(三)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四)关联交易信息;

(五)重大事项信息;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相互保险组织须披露的治理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互保险组织基本信息,包括住所、经营场所、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信息披露联系人等;

(二)主要发起会员及其出资情况;

(三)会员情况;

(四)会员代表;

(五)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章程;

(七)近3年会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所有决议,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议题提案和表决情况;

(八)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三、相互保险组织须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