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自愿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单位缴存比例一般不低于职工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一般在5%-12%之间。

社会团体建立住房公积金

社会团体可以自愿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由团体和职工共同缴存。团体缴存比例一般不低于职工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一般在5%-12%之间。

单位缴存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一般不低于职工缴存比例。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职工需求,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职工的福利待遇,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缴存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一般在5%-12%之间。职工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和住房需求,确定具体缴存比例。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在提取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缴存方式

住房公积金缴存可以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进行。单位和职工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委托银行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提取使用

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偿还自住住房贷款。职工在退休、出境定居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储金”、“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黄政办秘〔2017〕121号)“城镇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含劳务派遣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适时进行执法检查,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将按照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理。

三、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情况将纳入民政局对各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内容。

特此通知。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山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3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