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企业年金政策解读问答

问:广西企业年金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缴费基数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基础,在不高于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范围内协商确定。

企业年金缴费比例规定

问:企业年金缴费比例如何规定?

答:企业缴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15%,个人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工资收入的12%。

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

问:企业年金待遇何时支付?

答:企业年金待遇一般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按月支付。

企业年金提前支取条件

问:企业年金是否可以提前支取?

答:职工因患重大疾病、支付重大医疗费用等原因,可以按规定提前支取企业年金账户个人缴费及其收益。

企业年金转移接续

问:职工离职后企业年金如何处理?

答:职工离职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和企业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余额可转移至新单位的年金计划。如新单位未开立年金计划,可转移至个人养老金制度账户。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

问:企业年金缴费和待遇领取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费计入当期损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缴纳的个人部分,在一定限额内可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缴纳政策;职工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18年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201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准确理解《通知》内容,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问:《通知》起草的背景是?

答:2017年12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了《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为认真贯彻落实36号令,规范企业年金管理,促进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我们制定此《通知》。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答:《通知》就企业年金有关政策规定、统计报告制度、工作协调和监管机制、执行时间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问:哪些单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答:根据“36号令”第二条规定,确定我区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为: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及其职工,可自主决定建立企业年金。

问:企业年金方案有范本吗?

答: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统一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2018年版)》(附件1)。

问:企业年金方案如何备案?

答:36号令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