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更省钱

通知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照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公积金贷款贴息。其中,贷款期限在6个月至12个月的,贴息标准为贷款金额的10%;贷款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贴息标准为贷款金额的15%;贷款期限在24个月至36个月的,贴息标准为贷款金额的20%;贷款期限在36个月以上的,贴息标准为贷款金额的25%。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元。

贴息申请方式及期限

职工申请贷款贴息,应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异地职工可到异地委托银行办理)或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贷款人身份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申请期限自借款人贷款期满结清贷款之日起3个月内。

逾期还贷后果

职工逾期归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催收。逾期时间超过3个月,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委托委托银行划扣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暂停其提取住房公积金。逾期时间超过6个月,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收回贷款并处罚息。

贴息资金来源

贷款贴息资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一定比例从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中划拨。具体划拨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贴息政策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建设自住住房、翻建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目前,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如期还款。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现就逾期贷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如期还款的借款人,请于2020年9月20日前主动偿还拖欠的逾期贷款,并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按月还款义务。

二、如不履行还款义务,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采取以下必要措施:

(一)向社会公布逾期人员名单。

(二)向逾期人员所在单位反映逾期失信情况;对于公职人员,将向其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逾期失信情况。

(三)将逾期不还的借款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借款人的单位、住址、通信方式或还款账号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请及时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以下是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景洪管理部: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交汇口,原国际会展中心(州政务服务大厅C区),联系电话:2166770

勐海管理部:勐海县科技路23号,联系电话:5198512

勐腊管理部:勐腊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联系电话:8125323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