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发〔201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市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

1、降低企业用工和进出口成本。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继续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实施)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税务局负责实施)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公开口岸政府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市口岸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进一步降低进出口企业成本,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市商务局会同市税务局、淄博海关负责实施)

2、实施积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具备两年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税务局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