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艰苦津贴标准调整

艰苦津贴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艰苦地区由自治区、地(州市)确定,中央直属机关艰苦地区由自治区报中央有关部门确定。艰苦地区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国家(自治区)颁布涉及艰苦地区津贴调整的政策文件之前。艰苦津贴按月发放,由单位从住房公积金收入中列支。

岗位津贴标准调整

岗位津贴继续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管理办法(试行)》(昌吉人社发[2015]72号)执行。岗位津贴标准调整,不再区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员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自治州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和全国工资指导线等综合因素,定期进行调整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艰苦津贴和岗位津贴的调整范围

艰苦津贴和岗位津贴的调整范围为: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全部在职人员。工勤人员、特殊津贴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管理人员、经国家核定的享受基本工资以外的其他专项津贴人员工资的调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艰苦津贴和岗位津贴的调整与养老保险关系

调整后的艰苦津贴和岗位津贴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后的艰苦津贴纳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数。调整后的岗位津贴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数。

艰苦津贴和岗位津贴调整时间

艰苦津贴和岗位津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艰苦津贴和岗位津贴,从2016年1月起发放。因负担过重暂时不调整的,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除外。其他需要调整的津贴,由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方案,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我州县市在职人员艰苦地区边远津贴标准按照不同地区类别和职务岗位拉开差距,分别调整为:二类区每月265元至495元,人均290元;三类区每月450元至840元,人均480元;四类区每月755元至1500元,人均800元。目前,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工作已圆满完成,47501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进行了调整,月增资387万元,人均月增资81.5元。此次调整后,艰苦地区边远津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社保知识】

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为解决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因社会保险缴纳地与就业所在地分属自治区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无法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自治区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从事灵活就业并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应按照灵活就业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按照灵活就业所在地的相关要求,向灵活就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灵活就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本地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

二、在自治区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按照社会保险缴纳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按照社会保险缴纳地的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缴纳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灵活就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经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缴纳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将补贴资金发给申请人。

三、在自治区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就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彼此认可按规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严格按照自治区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政策规定给予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凡自治区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虚假灵活就业证明或不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出现虚报冒领等问题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此通知发布之前,在自治区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事灵活就业,并已享受自治区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其社会保险补贴仍按原补贴办法执行。此通知发布之后,社会保险缴纳地与就业所在地分属自治区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按此通知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请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