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基数调整

根据通知,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重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缴存额度

个人缴存额度为调整后月缴存基数的5%-12%。职工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和缴存意愿选择缴存比例。

调整影响

缴存基数调整后,职工每月缴存的公积金金额将有所变化,缴存基数提高将导致缴存额度提高。调整有利于职工提高公积金账户余额,增强住房保障能力。

缴存上限

根据相关规定,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上一年度西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3年缴存基数上限预计将有所提高。

缴存比例变化

职工可于每年7月至8月申请调整缴存比例。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从次月开始执行。职工可选择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5%。

补缴政策

职工因故未能及时缴存公积金的,可申请补缴。补缴范围包括未足额缴存的部分和未缴存的月份。补缴将按照补缴时期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计算。

退还政策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个人账户余额加上个人缴存部分的利息。


宁公管<2018>55号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使职工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准确无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必须内年核定一次。”的规定,现就基数调整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职工工资一般由以下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其他单位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

三、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除因职工工调动发生工资变动外,其他时间不得进行基数调整工作;

四、特殊原因需调整基数的单位应经我中心归集业务受理点审批后办理基数调整业务。

中心将不定期核查各缴存单位基数调整工作,对违规在一个公积金缴存年度内多次调整职工公积金基数的单位,将按照《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激励惩戒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入失信行为,在社会公共信用平台予以公布,实行联合惩戒。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