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柳江区社保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药店:

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57号)、《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经办规程》(柳社保发〔2016〕55 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柳社保发〔2017〕48 号)等文件精神,2019年度医保定点药店申报工作从即日起开始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零售药店,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营业执照》;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备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提供24 小时售药服务的能力;所售药品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药品进、销、存相符,具备实时上传药品购进、销售、储存数据的能力。非处方药品(OTC)和处方药品备药率应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需求。

(五)药店必须至少配备一名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注册到所执业的药店,且在有效期内),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六)内部管理制度规范。

(七)零售药店营业场地应规整,同一楼层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市级、县级、乡镇级应分别达到80、70、50 平方米以上。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零售药店经营场所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 3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