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标准

梅州市2018年城乡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其中城区为每人每月650元,农村为每人每月450元。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梅州市2018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其中城区为每人每月1200元,农村为每人每月1000元。

保障范围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城乡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具体条件包括户籍、收入、家庭人口等方面。

申请流程

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相关审核。审核通过后,将予以发放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金。

补贴范围

低保金和特困人员供养金主要用于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包括食品、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

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规范、保障对象真实有效。


梅市民字〔201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和落实2018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各县(市、区)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当地的提标工作,并将落实提高城乡低保及低保补差水平、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展情况于7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各县(市、区)按执行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人员名册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18年新纳入的低保、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各县(市、区)要加强民政与扶贫开发部门的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准确认定对象,将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通过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自动复核,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