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四川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四川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未参保但自愿缴纳工伤预防费的用人单位。

资金来源

工伤预防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标准为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预防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使用原则

工伤预防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伤事故预防、减少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管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投入等相关活动。

审批程序

用人单位使用工伤预防费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批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审核评估、审批决定三个环节。

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川人社发〔2018〕3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精神,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四川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办法》要求,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加强预防费使用监管,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5日

四川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市(州)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