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安徽省残疾人服务条例》,规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工作,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对象和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家庭经济困难的一级、二级、三级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护理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不同重度等级,每月每人分别为:一级残疾人300元、二级残疾人200元、三级残疾人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不同护理等级,每月每人分别为:一级残疾人800元、二级残疾人600元。

申请和审批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残疾人证复印件;

(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护理等级证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人提供);

(四)其他相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送县级残疾人工作部门审核。县级残疾人工作部门审核无误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发放。

发放方式和时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季度末的15日。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止弄虚作假、冒领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制定实施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战略布局为统领,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目标任务

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制度全面覆盖,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建立起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积极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实施内容

(一)补贴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指具有安徽省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指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