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最新通知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沈阳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由2018年度的每月14659元调整为1800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限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缴存基数上限的原因

调整缴存基数上限是为了更好满足沈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需求,进一步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增强职工购房能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的范围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在职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符合公积金缴存条件的离退休人员。

缴存比例不变

调整缴存基数上限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维持原有标准,即单位缴存比例为5%-12%,职工缴存比例为5%-12%。具体缴存比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

缴存上限计算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计算公式为:缴存基数上限×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例如,某职工个人缴存基数上限为18000元,个人缴存比例为12%,则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为:18000元×12%=2160元。

高基数人员缴存

职工个人月收入高于缴存基数上限的,可按照实际收入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仍按照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例如,某职工个人月收入为25000元,个人缴存比例为12%,则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为:25000元×12%=3000元。其中,单位缴存部分仍按照缴存基数上限18000元缴存,即2160元;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为840元。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沈住公发〔2016〕25号)的规定,现将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沈阳市2018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按照有关规定,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0516元。

2、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政策,做好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7月2日

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的解读

一、政策制订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

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二、缴存基数上限的确定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公布2018年职工平均工资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2018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2067元,月平均工资为6838.92元,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取整得出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516元。

三、举例说明

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0516元,个人缴费封顶金额按最高缴存比例12%计算,不得超过4923.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