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时间

工伤事故发生后,职工应当在180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在接到职工申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职工的工伤认定材料。

例外情况

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以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客观原因包括:职工因伤情严重不能及时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职工原因不能及时提出申请等。

逾期申报后果

若职工或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将影响后续的工伤待遇认定和保障权益。职工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工伤认定、医疗费报销和伤残待遇。用人单位也可能面临相应处罚。

工伤认定流程

职工或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工伤认定机构将进行调查取证、伤情鉴定等工作,并做出工伤认定结论。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仲裁。

复核和仲裁

复核由工伤认定机构的上一级机构进行。仲裁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复核和仲裁的申请期限均为30日,自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1条、第22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等规定了工伤申报时间、例外情况、逾期申报后果、工伤认定流程、复核和仲裁等相关内容。


工伤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以上是关于工伤申报时间相关问题的解答,下面为大家介绍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办理流程:

工伤快报: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亡)事故后,必须在48小时内电话或书面快报市劳动保障局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工伤治疗:职工发生工伤应就近抢救治疗,须转诊转院治疗的,必须由院方提出意见,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待遇申报:

(1)报销工伤医疗待遇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 单位应在职工医疗终结30日内填报《合肥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及委托书、辅助器具配置清单和发票等材料;

(2)报销伤残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

(3)报销工亡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亡认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证明等材料;

(4)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权所致的,还须提供民事赔偿等材料。

待遇支付:每月22日前将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转至职工所在单位;伤残待遇和工亡补偿待遇委托邮政局进行社会化发放。职工可就近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