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全部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全部从业人员及其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自取得建筑业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参保地所属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基数和费率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0.6%。

工伤认定和待遇

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及时向参保地所属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保部门报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或不如实申报工伤事故的参保单位,依法追究其责任。

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落实10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