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非替尼等部分药品纳入上海市医保支付后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险办法》(沪府令第86号)、《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18〕19号)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研究决定,将吉非替尼等部分药品纳入上海市医保支付范围,具体通知如下: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

此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共计19种,具体药品名称及支付范围详见附件。其中包括:吉非替尼(易瑞沙)、奥希替尼(泰瑞沙)、阿法替尼(吉泰瑞)、布加替尼(保瑞特)等19种靶向抗癌药。

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纳入乙类范围,实行统一自负比例。其中,个人自负比例为20%,个人定额自负标准为2000元/年。超过个人定额自负标准后,超出部分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参加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使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可按照国家医保政策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政策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相关问答

个人定额自负标准是否适用于所有参保人员?

是。个人定额自负标准适用于所有参加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无论年龄、户籍或参保类别。

个人定额自负标准是否逐年累计?

否。个人定额自负标准每年重新计算,不逐年累计。也就是说,参保人员每年均需重新达到个人定额自负标准后才能享受更高的报销比例。

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是否需要自费购买?

否。参保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使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不需要自费购买。只需要按照报销比例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即可。

纳入医保支付后,药品价格是否会下降?

此次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价格是由国家和上海市医保部门通过谈判达成的。纳入医保支付后,药品价格将降低,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费用负担将减轻。

如何查询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清单?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微信公众号或拨打12396医保服务热线查询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清单。


沪医保中心〔2018〕90号

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430号)和《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90号)文件规定,经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审定,现公布和调整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详见附件)。

实行医保个人定额自负的药品采购价和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调整后,调整之前住院的病人在45天内出院结算,可仍按原协议采购价收费,个人定额自负按调整后标准执行,剩余部分由医保支付。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5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11日

附件: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说明:“序号”1-10为调整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