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通知,对2016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做出规定。

适用范围

通知的适用范围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参照本通知执行。

缴费比例变动

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降至1%。

参保条件不变

失业保险参保条件不变。职工按国家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后,缴纳失业保险费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补缴与退费

2016年6月30日前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追溯调整。未缴纳的,应按此次调整后的规定补缴。

稳岗补贴

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政策实施期间,未裁减职工的参保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给予稳岗补贴。

相关政策调整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做好相关政策调整工作,确保缴费比例调整平稳有序实施。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将我省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1.5%降至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从0.5%降至0.4%。

二、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组织实施,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相关经办服务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到实处。

四、各地要综合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加强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和合理调度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五、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社保知识】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