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社保怎么转?

请持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窗口领取《职工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带上《转移表》至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个人账户资金到账后,持加盖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公章的《转移表》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如果办理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出手续,带上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单及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个人账户转出和本地医保缴费年限证明手续。

【城市案例】

一、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以下简称《经办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原则上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并办理。

三、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后,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本市注销个人医疗帐户,并由医保经办机构对个人医疗帐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的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四、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和《经办规程》的要求,做好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信息,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五、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经办流程,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