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发布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1. 职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所在单位已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

2. 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需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政府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

1. 职工生育后,需在规定期限内向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出生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

2. 单位核实材料无误后,统一上报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3. 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生育津贴发放至职工个人账户。

1. 按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2. 顺产津贴为60天,剖宫产津贴为90天,多胞胎增加15天。

1. 职工本人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2. 职工配偶因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需陪产或陪护的。

3. 请假时间需经所在单位批准,一般为10-15天。

1. 职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2. 符合计生政策的计划生育手术。

3. 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现就武汉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时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关于护理假津贴

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三、关于生育就医

参保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诊断怀孕后,用人单位应持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手续。属于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不再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属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证》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