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相关精神,现对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如下调整:

调整范围

2019年1月1日起,眉山市范围内(含仁寿县、彭山区、青神县、洪雅县、丹棱县、资中县)的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调整标准

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眉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上限调整为职工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5倍。

下限缴存基数

眉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902元,按照新的规定,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为3902元×70%≈2731元。

上限缴存基数

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为职工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5倍,具体以职工所在单位实际情况为准。

缴存时间

2019年住房公积金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他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相关精神,对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具体实施细则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咨询。


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纪要》及《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眉市房金管〔2016〕15号)等规定,现就调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2019年缴存基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即职工2018年度全口径工资总和除以12。其中,2018年领取的应归属于2017年的工资性收入不纳入缴存基数计算;2019年领取的应归属于2018年的工资性收入纳入缴存基数计算;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单位补助部分和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补助纳入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二、缴存基数限额

2019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1498元,缴存基数下限仍按1650元执行。

三、执行时间

从2019年1月起执行。

四、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按原供给渠道解决。

五、工作要求

请各缴存单位抓紧时间做好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于2019年8月30日前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工作执行到位,切实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完成审核和上账工作。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眉山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