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常州经济社会发展、工资增长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际,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如下:

调整范围

纳入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调整依据

调整基数参考了2016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幅,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需要,兼顾保障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了2017年度缴存基数。

调整比例

本市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31800元/月,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2380元/月。具体调整幅度为: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幅度为9.29%,缴存基数下限调整幅度为6.67%。

调整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调整意义

本次缴存基数调整将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水平,惠及我市缴存职工,有利于促进职工住房消费,保障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对于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问答

缴存基数调整后,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是否调整?

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

这次缴存基数调整后,职工每月缴存金额会增加吗?

是。对于缴存基数在调整幅度之内的职工,每月缴存金额将有所增加。例如,缴存基数为2380元的职工,每月缴存金额将由119元增加至126.9元。

调整缴存基数后,职工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会受到影响吗?

是。缴存基数提高后,职工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也会相应提高。具体贷款额度由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账户余额、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常州市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7年6月30日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名义办理缴存登记的个人缴存者。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2017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6年度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

2.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新参加或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7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

3.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8980元;缴存基数的下限为:常州市区(含武进区)1920元,溧阳市和金坛区17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