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调整通知解读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规范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做出了一系列调整,以下是对部分常见问题的解答:

调整对象

本次调整的对象主要包括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首次使用贷款的调整

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除符合原有贷款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个人账户余额与共同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低于首付款的20%,且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年度最高贷款额度。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调整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先结清贷款后方可提取。如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须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渠道操作。

贷款还款调整

职工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若提前还款,需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提前还款金额不得低于贷款合同约定的月还款额的10倍,且每年最多可提前还款一次。

贷款期限调整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超过30年的,职工可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将贷款期限调整为30年。

其他调整

通知还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方式、贷款利息计算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具体详情,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内房资﹝2019﹞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作用,重点支持缴存职工住房需求,防范资金风险,我中心决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不得以补缴、趸缴等形式代替连续缴存。

二、调整贷款额度计算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含配偶)申请贷款当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的20倍,计算结果不满15万的按15万计算。其它贷款额度计算方式保持不变。

三、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自治区范围内非呼和浩特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地必须为借款人(含配偶)的工作地或借款人(含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的户籍地。

四、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呼和浩特市购房申请贷款,需满足借款人(含配偶)有一方为呼和浩特市户籍,且提供由住建部指定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中心名单范围内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以上调整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