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权利

申请领取保险金的权利。此权利受《保险法》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某些人寿保险条款的保险金请求权为被保险人本人,如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

义务

1)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2)提供保险事故理赔相关证明、资料的义务。

保险第一受益人相关案例

程先生上厕所时意外跌倒身亡,妻子在清理丈夫遗物时竟然发现了一份保险合同,理赔金额高达30万元。正当妻子和保险公司打官司索要这笔保费时,法院最终却判银行作为受益人“以保险抵债”,拿去了大部分保险款。

银行成第一受益人

李女士和保险公司打官司的消息,传到了向程先生放贷的银行那里,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银行声称,2012年9月25号,程先生向他们申请贷款30万,银行为他购买了一份“安贷宝意外伤害险”。如果贷款人发生任何意外,则由保险公司帮忙偿还贷款,保险的赔偿金额与贷款金额一致。

保险合同中载明了保险单号,被保险人姓名、身份信息,受益人及分配方式为法定,保险期限为2012年9月27日至2013年9月26日。参保后,银行向程先生发放了30万元贷款。

银行方面称,他们才是第一受益人。

保险公司最终赔偿

庭审中,保险公司指出合同是由银行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的,且投保人签名处也为空白,于是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程先生已偿还了银行5万元钱,说明保险合同并没有终止,保险公司应按约定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鉴于程先生生前偿还了5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银行25万,其余的5万元则由程先生的妻子继承。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