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合理引导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合政办规〔2023〕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缴存基数下限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全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职工、民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

调整后缴存基数下限

自2023年3月1日起,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每月4680元

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保持不变,其中: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超过12%,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且不超过12%。

增缴补缴

缴存基数下限调整后,职工可按调整后的下限补缴此前按原下限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时间不受限制,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是否补缴。

已有贷款职工

对于此前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调整后缴存基数下限不影响其贷款合同的执行。职工仍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金额和期限归还贷款。

一次性提取

缴存基数下限调整后,职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不变。职工符合《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时,可按规定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8]45号)精神,现将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合肥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调整至1550元。其中: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1280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行。

二、相关单位可将填写好的新版《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申请书》(可在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直接报送受托银行办理。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