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旨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实施强制保险,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减轻交通事故社会损失。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直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对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对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万元;对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

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性质、排量、地域等因素,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保费费率计算确定。

一年。被保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保险期届满前30日内投保续保。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将处以2倍的保险费罚款。

交强险是强制保险,保障范围有限,赔偿金额较低;商业三责险是自愿保险,保障范围更广,赔偿金额更高。


交强险条例全文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为是国家强制规定的保险,每位车主都为爱车办理了机动车交强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更应该了解交强险条例全文,这样对自己日后的理赔是大有帮助的。

交强险条例实施办法明确了交强险的定义: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462号令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分为五章,即总则、投保、赔偿、罚则、附则五大部分,共计四十六条。新的条例颁布以来,交强险条例实施办法比以前有了很大的变化,如在强制性上,比以前更严格,即包含了车辆管理者、投保人,也包含着保险公司的义务的强制性。在理赔上,交强险更趋于完备,交强险除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少数几项情况外,其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如在费率浮动的问题上,交强险条例实施办法特别是在违章行为上做了详细的说明,新的交强险条例明确了哪些违章行为应计入费率浮动的范畴,对违章行为的明确更加细化,并且区分出哪些违章行为属于严重违章行为,以及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严重事故,同时,也规定了因不同违章行为、道路交通事故对应的费率浮动幅度的变化,以及费率浮动的计算方法等。

交强险条例实施办法包含了很多内容,从交强险费率计算上可以看出,其所交纳的费用与违章的次数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这对交通安全也起到一定的作用,这里所需要提醒广大朋友们的是,作为每一个车友都要遵守交通规则,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事故,营造好的交通环境,安全行车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