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5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要求,支持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同等享有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结合昆明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支持在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

昆明市(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单位可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到所属的分中心、管理部为港澳台同胞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为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为港澳台同胞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港澳台同胞,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港澳台同胞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社保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与所在单位相同,同一单位职工执行相同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基数,自登记缴存的次年起,每年审核调整一次。核定后的缴存基数,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